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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行终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司法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素环,唐山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唐行终字第217号上诉人李素环。被上诉人唐山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上诉人李素环因不服强制劳动教养决定一案,不服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行不受字第3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李素环上诉称,原审法院以被上诉人已被撤销且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由不予立案是一种搪塞的说法。唐山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是市政府下设的机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已被撤销,市政府应对其行为负责,且劳教工作是唐山市公安局以唐山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名义行使权力,唐山市公安局也应该对其行为负责,因此不能认定为无明确的被告,请求撤销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行不受字第39号行政裁定书,指令路北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以唐山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为被告诉请撤销冀唐劳字(2009)第000443号劳动教养决定书,现被告已被撤销且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本案没有明确的被告,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荣进代理审判员  于 芳代理审判员  彭晓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赵晓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