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执字第00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殷书林与户县渭丰镇新安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户县渭丰镇新安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809号申请执行殷书林,男,1974年7月2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户县渭丰镇新安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蔡文礼,系该村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5)户民初字第0038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23073元,并承担诉讼费1901.5元及执行费250元。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就案件已在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执行案件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属重复立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执字第008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鹍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