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执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宝柱与巴彦县龙泉粮库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柱,巴彦县龙泉粮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法执字第519号申请执行人张宝柱,住黑龙江省巴彦县。被执行人巴彦县龙泉粮库,地址巴彦县龙泉镇。法定代表人孙殿福,职务:粮库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巴民一民初字第55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宝柱与被执行人巴彦县龙泉粮库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张宝住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5)巴法执字第51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林祥执行员 孙彦龙执行员 刘 富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于 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