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执字第015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与王忠祥、张春华、芜湖金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155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负责人:张葵,行长。被执行人王忠祥,男,1963年3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春华,女,1962年4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芜湖金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法定代表人:韦金华,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镜民二初字第004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9月02日向被执行人王忠祥、张春华、芜湖金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春华名下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雁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