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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鹤法民三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鹤山市沙坪镇华冠鞋材厂与鹤山市沙坪镇天润行鞋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鹤法民三初字第328号原告:鹤山市沙坪华冠鞋材厂,地址:广东省鹤山市。经营者:谭国康,住广东省鹤山市。委托代理人:梁彩虹,住广东省鹤山市,系该厂财务主管。被告:鹤山市沙坪镇天润行鞋厂,地址:广东省鹤山市。经营者:陈国超。关于原告鹤山市沙坪华冠鞋材厂诉被告鹤山市沙坪镇天润行鞋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山市沙坪华冠鞋材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鹤山市沙坪华冠鞋材厂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原告负担的受理费在其预交的受理费中转结算,本院不再收退)。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古辉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黄碧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