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刑初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山刑初字第00098号公诉机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11月3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14日被执行逮捕;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27日被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11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辩护人程慧娟,河南众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焦山检公诉刑诉[201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5年4月16日、5月19日、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艳红、代理检察员曹明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程慧娟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恢复审理各一次。现已审理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26日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因为白某某殴打了其岳父李某某,张某某来到焦作市山阳区广场花苑的门岗处找白某某理论,双方见面后发生争执,被告人张某某朝白某某的头部左侧踢了一脚,致使白某某的左耳朵受伤,经鉴定,白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4年7月30日被告人张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为证实其指控提交了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情况、照片等书证、物证;证人刘某某、李某甲、姚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白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并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有异议,并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一、被害人伤情是否系外力所致存在疑问,(焦)公(刑)鉴(伤)字[2013]761号法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依据不客观、结论不严谨、内容不完整、程序违法,该鉴定意见依法不应采纳。二、没有证据证明被害人伤情与被告人行为间存在因果关系,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综上,其认为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建议本院作出无罪判决。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6日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因为得知白某某殴打了其岳父李某某,便来到焦作市山阳区广场花苑的门岗处找白某某理论,双方见面后发生争执,被告人张某某朝白某某的头部左侧踢了一脚,致使白某某的左耳朵受伤,经鉴定,白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3年9月2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交代案件事实,并于2014年7月3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案件事实,主动接受公安机关处理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行为。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14日被执行逮捕;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27日被监视居住,期间共被羁押四个月二十八天。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白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李某甲、刘某甲、姚某某等人的证言,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到案情况说明、现场照片、住院病历,焦作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焦)公(刑)鉴(伤)字[2011]761号法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伤情照片,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及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本院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2015年9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勇审 判 员 罗蒙楠人民陪审员 张 震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王亚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