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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商初字第1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青岛德盛利集团表面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东南造船有限公司(福建省东南造船厂)定作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1033号原告:青岛德盛利集团表面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肖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逄艳德,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告:福建东南造船有限公司(福建省东南造船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法定代表人:陈香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德盛利集团表面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东南造船有限公司(福建省东南造船厂)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德盛利集团表面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960元,减半收取3980元,由原告青岛德盛利集团表面处理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张成镇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海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