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执字第13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新城支行与莫义文、陈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新城支行,莫义文,陈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30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新城支行,住所地南宁市中山路外滩新城1-2号。代表人刘智,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莫义文,男,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业县。被执行人陈芳,女,197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业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青民二初字第8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莫义文、陈芳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作出的(2015)青执字第1304-1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莫义文名下所有的位于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995号嘉和城蒙特利岛7号楼08号房壹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莫义文名下所有的位于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995号嘉和城蒙特利岛7号楼08号房壹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全军审判员  刘 斌审判员  梁为锋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唐蓉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