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城刑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江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历城刑初字第237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某某,男,1989年11月25日出生于河北省大名县,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5日被取保候审。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城检公刑诉(2015)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4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江某某驾驶鲁A380**小型轿车载同事郭某某��济南市历城区黄河南大坝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黄河南大坝35.9公里桩处时,驶向对向车道与贾某某驾驶的鲁ABR8**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鲁A380**小型轿车乘车人郭某某死亡,被告人江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历城区大队认定,被告人江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郭某某、贾某某不负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郭某某系交通工具作用致颅脑及胸腹腔脏器严重损伤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江某某因伤住院,在医院接受公安机关的调查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江某某现已赔偿被害人郭某某亲属经济损失共计58500元(已过付),并取得对方的谅解。被害人郭某某所在的工作单位支付郭某某亲属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经济损失共计679084元(已过付)。上述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在开庭审理���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被害人贾某某的陈述,证人苗某某、程某某、窦某某、贾某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书证电子账单、和解协议书、收到条、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罪行,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院依法对江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时礼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