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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执字第6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毋波与郝立国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毋波,郝立国,焦作超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623-1号申请执行人毋波,男,1981年2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郝立国,男,1974年7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焦作超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佳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河南省博爱县公证处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的(2015)博证执字第63号执行证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泽良审判员  闫自强审判员  黄四庆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葛琳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