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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执字第9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黄玉峰与范正辉、张春梅、黑龙江正辉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玉峰,范正辉,张春梅,黑龙江鸿硕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984-4号申请执行人黄玉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范正辉,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张春梅,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黑龙江鸿硕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黑龙江正辉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哈同公路七公里处。法定代表人毕长文,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黄玉峰与被执行人范正辉、张春梅、黑龙江正辉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的(2014)外民三初字第10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黄玉峰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玉辉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范正辉、张春梅、黑龙江正辉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范正辉、张春梅、黑龙江正辉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外执字第9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黄玉峰如发现被执行人范正辉、张春梅、黑龙江正辉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束超英审判员  李贵滨审判员  陈 冲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罗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