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民初字第03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09-27
案件名称
原告陈允巧诉被告徐启运、宋瑞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允巧,徐启运,宋瑞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3365号原告陈允巧,女,汉族,1975年3月14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徐启运,男,汉族,1966年3月18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宋瑞华,女,1963年5月17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允巧诉被告徐启运、宋瑞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允巧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166元,减半收取2583元,由原告陈允巧负担。审判员 贾国庆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任祥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