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福执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刘国玲与刘世洪、胡秀卿析产继承纠纷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玲,刘世洪,胡秀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福执字第524号申请执行人:刘国玲,女,汉族。被执行人:刘世洪,男,汉族。被执行人:胡秀卿,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烟民四终字第950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水清木华芝阳城5号楼东1单元6楼西户、8号楼东4单元6楼西户的房产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刘国玲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志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郭兆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