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1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张学庆与刘新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庆,刘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681号申请执行人张学庆。被执行人刘新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学庆与被执行人刘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新华自动履行了54599元,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其余欠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青民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文东审判员 冯建伟审判员 卢晓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陈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