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民初字第1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金秀、周进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1784号原告深圳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俞永铭。委托代理人陈能武、陈玮智,福建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金秀,女,汉族,1963年3月23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被告周进德,男,汉族,1961年1月30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金秀、周进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其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傅建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熊晓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