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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肖明友与北海迪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396号申请执行人肖明友。被执行人北海迪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北部湾东路迪亚小城塔楼3楼。法定代表人陈星宇,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明友与被执行人北海迪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北海迪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了本院(2014)海民二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即支付了加班工资、迟延利息等合计人民币11281元),并已收取执行费69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二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林小娟代理审判员武清华代理审判员谭晓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谢韦军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