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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武汉佳荣业置业有限公司与程进、周戍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339号原告武汉佳荣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粮道街胭脂山桂苑3-1-1502号。法定代表人李经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费伟,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程进。被告周戍秋。上述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朱远超、张克笠,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佳荣业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程进、周戍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佳荣业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佳荣业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佳荣业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减半后案件受理费300元、其他诉讼费40元,合计340元由原告武汉佳荣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判员喻瑛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叶长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