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执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成都高新区浙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振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保字第150号申请人成都高新区浙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号中航国际广场*幢**层**************室。法定代表人单金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茂婷,四川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罗群革,四川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申请人浙江振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店口镇中央路***号。法定代表人何越楚。因申请人成都高新区浙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振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浙江振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价值6537500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为此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保障判决的执行和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浙江振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浙江省诸暨市城东中心区B1-6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书号:1-2011-901-01075,宗地号:901-100-812)在价值6537500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思恭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张奇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