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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水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吕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水民初字第132号原告:吕某,农民。被告:杨某,农民,现莱阳监狱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和好,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立森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徐贵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