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水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吕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水民初字第132号原告:吕某,农民。被告:杨某,农民,现莱阳监狱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和好,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立森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徐贵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