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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执恢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蔡锷支行与沈文树、唐文新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蔡锷支行,沈文树,唐文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2执恢1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蔡锷支行。被执行人沈文树。被执行人唐文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芙民初字第18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沈文树、唐文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沈文树、唐文新在收到通知之即日内履行前列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沈文树、唐文新的存款、收入326292.78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山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蒋 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