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牙民初字第1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尹洪林与王巨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牙民初字第1578号原告尹洪林,男,198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根河市。被告王巨华,男,1982年6月5日出生,伊图里河林业局防火办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牙克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洪林诉被告王巨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王巨华去向不明为由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王巨华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洪林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洪林撤回对被告王巨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永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董国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