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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牙民初字第1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尹洪林与王巨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牙民初字第1578号原告尹洪林,男,198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根河市。被告王巨华,男,1982年6月5日出生,伊图里河林业局防火办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牙克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洪林诉被告王巨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王巨华去向不明为由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王巨华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洪林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洪林撤回对被告王巨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永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董国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