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602民初1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602民初1431号原告:王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曾琳浩,广东东江勤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廖金雄,河源市源城区法律援助处律师。委托代理人:阮新翔,河源市源城区法���援助处法律工作者。上列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其委托代理人曾琳浩,被告叶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廖金雄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1985年8月相识,1998年7月1日结婚,婚后生育二个小孩,取名王某甲、王某乙。婚后双方经常吵闹,被告经常赌博,从2014年6月开始分居生活,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因此,请求法院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二个小孩由原告抚养;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对其起诉陈述事实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的身份证;2、被告的身份证;3、结婚证;4、户口簿;5、公证书。被告辩称:1、原告所诉原因不实,原、被告感情深厚,被告对小孩关心,夫妻矛盾起因是原告有第三者。2、原告的起诉请求,同时也侵犯了被告的财产权利。因此,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没有提供证据。本院查明:1995年5月,原、被告相识恋爱,1998年7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个小孩,大男孩王某甲,2000年7月19日出生;二男孩王某乙,2005年11月30日出生。2016年6月21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出起诉,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属自愿结婚,婚后生育了二个小孩,双方建立了一定夫妻感受情,虽然双方在共同生活过程中,产生了一些矛盾,只要双方能够相互理解,多点沟通,双方是能够和好的,因此,双方的感情并没有破裂,原告请求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许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叶某某离婚。二、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赖伟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楚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