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民初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李敬贞与宋长江、邹平县振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敬贞,宋长江,邹平县振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782号原告李敬贞,农民。委托代理人夏李梅,山东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宋长江,农民。被告邹平县振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邹平县长山镇小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敬贞与被告宋长江、邹平县振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敬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敬贞负担。审 判 长 赵海霞审 判 员 王 谦人民陪审员 朱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高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