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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少民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贾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少民初字第164号原告贾某。被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刘海锋,新郑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审判员  韩和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玉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