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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林江、林雷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江,林雷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633号原告: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宇。委托代理人:金崇华。被告:林江。被告:林雷强。原告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林江、林雷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金崇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江、林雷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林江以进货为由向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临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2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1年9月19日至2013年2月20日,借款月利率为10.085894‰;还款方式为按季结息、到期还本清息,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3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该笔借款由被告林雷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自借款到期后二年,保证范围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借款到期后,被告林江未归还借款本息,保证人被告林雷强亦未代为清偿债务。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林江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截至2015年3月26日的利息计8939.39元,以后的利息按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约定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林雷强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负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林江、林雷强未作答辩和举证。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另查明,原临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12月31日经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名称为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林雷强的保证期限至2015年2月20日届满。本院认定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变更登记情况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小额贷款申请、调查、审批书》复印件、《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复印件、借款借据复印件、利息结算单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临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变更名称为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权利义务应由原告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和承担。原告和被告之间的保证借款关系事实清楚。各方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确认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林江借款后,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其逾期未全额归还借款本息,显属违约。当事人违约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等违约责任。被告林雷强的保证期限至2015年2月20日届满,现原告于2015年5月5日起诉主张权利,已超过被告林雷强二年的保证期限,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在保证期限内要求被告林雷强承担保证责任,被告林雷强免除保证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林雷强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江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算至2015年3月26日计8939.38元,2015年3月27日起按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利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3元,由被告林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23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收款单位: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执收单位代码:0200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徐 周人民陪审员  陈美英人民陪审员  葛丰满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代书 记员  金丹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