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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2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秀成与马中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成,马中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2105号原告李秀成,男,194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马中有,男,196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马玉生,安阳市文峰区中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成与被告马中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秀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秀成申请撤回起诉,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秀成负担。审 判 长  赵向明审 判 员  李 晔人民陪审员  王海丽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孟秀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