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2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秀成与马中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成,马中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2105号原告李秀成,男,194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马中有,男,196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马玉生,安阳市文峰区中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成与被告马中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秀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秀成申请撤回起诉,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秀成负担。审 判 长 赵向明审 判 员 李 晔人民陪审员 王海丽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孟秀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