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4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徐强与张雅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4624号原告徐强,男,1982年6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告张雅玲,女,1973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强诉被告张雅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强在规定期间内未在规定期间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强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吉 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陈佳玮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