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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商)初字第28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与广州市霖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广州市霖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石木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商)初字第28242号原告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东路北京体育大学内。负责人李飞,社长。委托代理人刘晓野,北京市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霖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汕二路96、98号宿舍B首层27号铺。法定代表人石木雄。被告石木雄,男,1973年8月20日出生。原告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以下简称体育大学出版社)与被告广州市霖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霖度公司)、石木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柏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体育大学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刘晓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霖度公司及被告石木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体育大学出版社诉称,2014年8月18日,体育大学出版社与霖度公司签订了一份《订货合同》,霖度公司向体育大学出版社订购3400册《高职体育与健康》,总价款72950.40元。合同签订后,霖度文化首付书款21885.12元,体育大学出版社共计向霖度公司发送76318.99元的图书。根据合同约定,霖度公司应当于2014年12月1日之前向体育大学出版社付清全部货款,但其至今未支付合同尾款。体育大学出版社与石木雄签订了《保证合同》,石木雄为霖度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现体育大学出版社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霖度公司给付体育大学出版社书款54433.87元;2、霖度公司自2014年12月2日开始按照每日1059.986元向体育大学出版社支付迟延付款滞纳金,直到履行义务完毕之日止;3、霖度公司给付体育大学出版社因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4000元;4、石木雄对霖度公司上述1-3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霖度公司、石木雄负担。被告霖度公司及被告石木雄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原告体育大学出版社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证据1、《订货合同》、《保证合同》,证明体育大学出版社与霖度公司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进行了约定,石木雄承诺对霖度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证据2、发货单、托运单,证明体育大学出版社已经履行了交付图书的义务。证据3、《委托代理合同》、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证明因霖度公司不支付价款,导致体育大学出版社支出的律师费用。经本院庭审核对,原告体育大学出版社提交的上述证据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均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8日,霖度公司(甲方)与体育大学出版社(乙方)签订《订货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订购《高职体育与健康》3400册,定价29.80元,码洋101320元,折扣72%,实洋72950.40元;乙方应于2014年8月31日前负责将本合同中甲方所订图书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发货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于本合同签订后应向乙方首付书款21885.12元,甲方承诺于2014年12月1日之前向乙方指定账户汇清本合同尾款51065.28元,及其他追加订单项下的全部书款;若甲方延迟付款,应向乙方支付所欠货款外,还应按当次所购图书码洋的1%×逾期付款天数计算向乙方支付滞纳金;本合同双方如违反上述条款,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可向乙方住所地管辖之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还在合同中约定了其他内容。2014年8月18日,石木雄(甲方)与体育大学出版社(乙方)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确保体育大学出版社与霖度公司于2014年8月18日签订的《订货合同》项下霖度公司的货款及其在该订货合同期内追加订单货款给付义务得到切实履行,本合同甲方愿意向本合同乙方提供经济保证担保;本合同甲方完全了解本合同乙方与霖度公司于2014年8月18日订立的《订货合同》内容和霖度公司承担的《订货合同》项下的货款给付义务,并自愿为霖度公司提供保证担保,自愿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甲方所担保的金额为:霖度公司与体育大学出版社于2014年8月18日至2015年7月18日达成的订货合同项下的货款及其在该订货合同有效期内追加订单货款合计总金额为准;甲方担保范围包括体育大学出版社于2014年8月18日至2015年7月18日达成的订货合同项下的货款及其在该订货合同有效期内追加订单货款合计总金额、延期支付所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乙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其他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调查费、差旅费等);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体育大学出版社于2014年8月18日至2015年7月18日达成的订货合同项下的各项货款给付义务得到了有效履行,本合同甲方无需提供保证或已经尽到本保障合同应尽的保障义务止。双方还在合同中约定了其他内容。《订货合同》签订后,霖度公司向体育大学出版社支付了首付款21885.12元,体育大学出版社于2014年8月23日给霖度公司发运了码洋数为101320元的图书,于2014年9月15日给霖度公司发运了码洋数为5960元的图书,霖度公司于2014年11月26日向体育大学出版社退回了码洋数为1281.40元的图书。即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体育大学出版社共计向霖度公司提供了码洋数为105998.60元的图书。体育大学出版社称,以上图书按照72%的折扣计算后,实际货款金额为76318.99元,扣除已支付的首付款21885.12元外,余款54433.87元霖度公司至今未支付。为解决本案纠纷,体育大学出版社与北京市博天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该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作为本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并为此支付代理费4000元。庭审中,体育大学出版社表示,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计算违约金过高,故自愿将违约金的标准调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上述事实,有体育大学出版社提交的有效证据及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体育大学出版社与霖度公司签订的《订货合同》、体育大学出版社与石木雄签订的《保证合同》,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体育大学出版社给霖度公司发送了码洋数为105998.60元、实际货款金额为76318.99元的图书,依据合同约定,霖度公司应于2014年12月1日前付清合同尾款,但霖度公司在支付首付款21885.12元后,就剩余价款54433.87元至今未支付,已构成违约,除应当立即支付体育大学出版社价款54433.87元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依据合同约定,霖度公司应当按照图书码洋数的日1%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体育大学出版社自愿将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调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该标准低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对此本院不持异议。石木雄作为霖度公司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对霖度公司所负的以上支付价款和违约金的义务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石木雄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霖度公司追偿。体育大学出版社为了本案诉讼委托代理人,支付律师代理费4000元,但在体育大学出版社与霖度公司所签订的《订货合同》中并未约定该费用应当由违约方承担,故体育大学出版社要求霖度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4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石木雄虽然在《保证合同》中承诺担保的范围包括律师费,但《保证合同》系《订货合同》的从合同,其担保的范围应当以主合同《订货合同》中所涉及的各项债务为准,在主合同未约定律师费的情形下,石木雄所作的对律师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承诺无效。本院对体育大学出版社要求石木雄对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霖度公司、石木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庭审抗辩权,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霖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图书价款五万四千四百三十三元八角七分;二、被告广州市霖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违约金(以十万零五千九百九十八元六角为基数,从二Ο一四年十二月二日起至判决第一项的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三、被告石木雄对被告广州市霖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上述判决第一、第二项所负的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石木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市霖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广州市霖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石木雄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六百三十一元(原告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已预交),由原告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负担四十三元;由被告广州市霖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石木雄负担五百八十八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柏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