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历城民初字第3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李长伟与孙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伟,孙宇,王逵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历城民初字第3012-1号原告李长伟,男,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孙宇,女,汉族,住济南市。被告王逵,女,汉族,住济南市。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臧俊怡,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伟与被告孙宇、被告王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长伟于2015年9月9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长伟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得当,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0元,减半收取615元,由原告��长伟负担。审 判 长 刘修义人民陪审员 张英华人民陪审员 张茂芳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吕桂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