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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历城民初字第3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李长伟与孙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伟,孙宇,王逵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历城民初字第3012-1号原告李长伟,男,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孙宇,女,汉族,住济南市。被告王逵,女,汉族,住济南市。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臧俊怡,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伟与被告孙宇、被告王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长伟于2015年9月9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长伟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得当,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0元,减半收取615元,由原告��长伟负担。审 判 长  刘修义人民陪审员  张英华人民陪审员  张茂芳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吕桂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