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赵胜英与白天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胜英,白天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235号申请执行人:赵胜英。被执行人:白天龙。申请执行人赵胜英与白天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4)长民初字第17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月2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冰洋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付 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