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中民一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湖南建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湖南尚泰测控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建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尚泰测控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中民一初字第8号原告湖南建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广新巷7号(现已搬迁至湘潭市雨湖区宝庆路新许家铺28号)。法定代表人杨洪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国强。被告湖南尚泰测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双拥路27号创新创业园C6栋5楼。法定代表人毛鹏飞,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岳平,该公司主任。原告湖南建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尚泰测控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于2015年2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南建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国强,被告湖南尚泰测控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毛鹏飞、委托代理人岳平到庭参加了诉讼。因原告湖南建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办理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6952元,由原告湖南建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卫平审 判 员 冯海燕审 判 员 肖 锋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 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