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民一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董桂花与李书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桂花,李书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一初字第248号原告董桂花,女,1971年5月14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委托代理人陈同彦,男,住内黄县。被告李书廷,男,1951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号豫粮大厦东配楼***层。负责人张国勇,职务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辉,河南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董桂花诉李书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需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件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李随生审 判 员 崔现周人民陪审员 赵彦卿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陈永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