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一初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黄杰与殷国利、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杰,殷国利,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一初字第575号原告黄杰,男,汉族。被告殷国利,男,汉族。被告XX,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杰诉被告殷国利、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杰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黄杰负担。审 判 长 孙莉莉审 判 员 王 飞审 判 员 李 雪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程 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