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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一初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黄杰与殷国利、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杰,殷国利,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一初字第575号原告黄杰,男,汉族。被告殷国利,男,汉族。被告XX,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杰诉被告殷国利、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杰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黄杰负担。审 判 长  孙莉莉审 判 员  王 飞审 判 员  李 雪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程 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