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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翠屏民初字第5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小琴诉被告宜宾市安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琴,宜宾市安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初字第5506号原告:刘小琴,女,汉族,住四川省南溪县。被告:宜宾市安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外南街59号7楼。法定代表人:李秀洪,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琴诉被告宜宾市安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小琴于2015年9月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小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刘小琴承担。审判员  舒波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曹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