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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西执字第7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阮智勇与罗少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智勇,罗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西执字第734-2号申请执行人阮智勇,男,汉族,住址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罗少华,男,汉族,住地深圳市宝安区。申请执行人阮智勇与被执行人罗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宝法西民初字第23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416000元、律师费人民币30000元、受理费3938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罗少华进行了财产查询。经向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深圳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证券机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0846.6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并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罗少华所有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黄麻布社区黄麻布新村十三巷3号私宅1栋(房产证号50××12)至2018年3月12日,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浩文审 判 员  叶建涛代理审判员  金圣春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范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