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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商初字第01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尤建国与苏州恰怡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建国,苏州恰怡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商初字第01454号原告尤建国。委托代理人王玉莲,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馨云,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恰怡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枫南路1258号C幢3107室。法定代表人蔡井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屠家充。本院在审理原告尤建国诉被告苏州恰怡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尤建国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尤建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1元,由原告尤建国负担。审 判 长  张志斌人民陪审员  陆花妹人民陪审员  刘义文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朱 飞第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