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虞民初字第01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牛桂珍与常熟市华辉豪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桂珍,常熟市华辉豪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虞民初字第01329号原告牛桂珍。被告常熟市华辉豪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服装城商城中路27号4楼。法定代表人:刘华。被告刘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桂珍诉被告常熟市华辉豪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桂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桂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牛桂珍负担。审判员 陆文洪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季忠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