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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虞民初字第01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牛桂珍与常熟市华辉豪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桂珍,常熟市华辉豪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虞民初字第01329号原告牛桂珍。被告常熟市华辉豪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服装城商城中路27号4楼。法定代表人:刘华。被告刘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桂珍诉被告常熟市华辉豪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桂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桂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牛桂珍负担。审判员  陆文洪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季忠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