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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一初字第01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章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一初字第01459号原告:章某某,女,1967年1月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卞伟,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男,1968年3月出生,汉族。原告章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章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章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章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宏剑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吕 丽附:(2015)泉���一初字第01459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