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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北民二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彭志豪与赵志磊、衡水冠华工程橡胶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志豪,赵志磊,衡水冠华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崔广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北民二初字第278号原告:彭志豪。被告:赵志磊。被告:衡水冠华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滨湖新区彭杜乡半壁店村,组织机构代码:68574360-6。法定代表人:赵志磊,公司总经理。被告:崔广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志豪诉被告赵志磊、衡水冠华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崔广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四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2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生效法律文书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赵志磊、衡水冠华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崔广辉的银行账户存款2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张联合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张晓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