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5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临河区曙光乡庆丰村第九村民小组与临河区曙光乡庆丰村委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5480号原告临河区曙光乡庆丰村第九村民小组组长:张学强被告临河区曙光乡庆丰村委会主任:吕连平原告临河区曙光乡庆丰村第九村民小组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巴彦淖尔市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支付给被告临河区曙光乡庆丰村委会2015年的租金xx万元予以冻结。原告临河区曙光乡庆丰村第九村民小组提供担保人白凤瑞所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xx房屋一套(房权证**)作为本案担保。经审查,原告临河区曙光乡庆丰村第九村民小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巴彦淖尔市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支付给被告临河区曙光乡庆丰村委会2015年的租金xx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二、对担保人白凤瑞所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xx房屋一套(房权证**)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注: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向本院递交续封申请书,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审判员 巫丽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连淑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