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法民二初字第6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新化县信用合作联社与邹某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邹某某,李某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二初字第640-2号原告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该社游家信用社客户经理。被告邹某某,男,196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化县游家镇辇溪村6组。被告李某香,女,196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被告邹某某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邹某某、李某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邹某某、李某香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 判 员 刘益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周志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