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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民初字第02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荣建军与蔡丛陆、户县水务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建军,蔡丛陆,户县水务局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2351号原告荣建军,男,1965年7月2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蔡丛陆,男,约60岁,汉族,农民。被告户县水务局诉讼代表人蔡宝荣,任该局书记。本院在审理原告荣建军与被告蔡丛陆、户县水务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荣建军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江博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普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