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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XX与被告孙XX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孙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607号原告李X被告孙XX,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与被告孙XX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之行为实属自愿,其意识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00元减半收取13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任德志人民陪审员  杜维杰人民陪审员  吴淑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米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