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高阳县振华毛纺织有限公司诉段兴文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阳县振华毛纺织有限公司,段兴文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884号原告高阳县振华毛纺织有限公司,住所高阳县留祥佐村;法定代表人赵彦忠,系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文柱,系高阳县振华毛纺织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段兴文。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阳县振华毛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段兴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阳县振华毛纺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段兴文存放在原告高阳县振华毛纺织有限公司处的价值1.6万元的待加工毛巾予以查封,并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被告段兴文存放在原告高阳县振华毛纺织有限公司处的价值1.6万元的待加工毛巾予以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文辉审判员 韩 平审判员 李天颖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 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