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刑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被告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全文
被 告 王 某 某 犯 非 法 经 营 罪 一 案 一 审 刑 事 判 决 书(2015)前刑初字第168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王某某,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农安县,暂住吉林省长春市。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14年2月26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刑事拘���,于2014年3月21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3月10日被松原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5年7月21日被前郭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于居住地。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公诉刑诉[2015]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丰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王某某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外非法买卖外汇,从中非法牟取兑换利差。2012年7月14日,被告王某某在中国银行长春市西广场支行向长春市居张某某娜出售美元张某某娜支付给被告王某某人民币319000元,折合美元50437.17元。2012年12月15日,被告王某某在中国银行长春市西广场支行向长春市居张某某娜出售美元张某某娜支付给被告王某某人民币811850元,折合美元129022.77元。2012年12月17日,被告王某某在中国银行长春市西广场支行向长春市居张某某娜出售美元张某某娜支付给被告王某某人民币437150元,折合美元69508.05元。综上,被告王某某非法买卖外汇折合美元合计248967.99元,从中非法牟利人民币2400元。2014年2月25日,被告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一)书证;(二)证张某某娜证言;(三)被告王某某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王某某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判处。被告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某某在没有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在国家指定的外汇交易场所以外的中国银行长春市新发路支行大厅内,采取以高于中国银行当日的外汇现钞买入价收购外币、以低于中国银行当日的外汇现钞卖出价出售外币的手段非法买卖外汇,从中赚取差价非法获利。2012年7月14日,被告王某某在中国银行长春市西广场支行向长春市居张某某娜出售美元张某某娜支付给被告王某某人民币319000元,折合美元50437.17元。2012年12月15日,被告王某某在中国银行长春市西广场支行向长春市居张某某娜出售美元张某某娜支付给被告王某某人民币811850元,折合美元129022.77元。2012年12月17日,被告王某某在中国银行长春市西广场支行向长春市居张某某娜出售美元张某某娜支付给被告王某某人民币437150元,折合美元69508.05元。综上,被告王某某非法买卖外汇折合美元合计248967.99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400元。2014年2月25日,被告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扣押被告王某某的违法所得及其用于非法买卖外汇的资金折合人民币共计384468.86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王某某供述:自2012年起,我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在长春中国银行新发路分行内私自买卖外汇。我把钱存进外汇宝里,从外汇宝里取出外汇,也在外国人或者个人手中收购外汇,同时在多家商业银行开设多个个人账户。有人买外汇,我就比银行外汇牌价(卖出价)低一点卖给他;有人卖外汇,我就比银行外汇牌价(买入价)高一点收购。小额的直接现金交易,大额的通过银行窗口办理转账。(出示三张中国银行《个人业务交易单》后)我当时不认张某某娜,具体情况记不清了,看凭证,应该张某某娜在我手里买美元,三次一共25万美元张某某娜给我转过来156.8万元人民币。2、证张某某娜证言:(出示三张中国银行《个人业务交易单》后)我不认王某某,当时我们家人要出国旅游,想换点美元,在中国银行长春市西广场支行王某某主动问我是否兑换外币,因为在银行兑换有限额,王某某手里兑换没限额,而王某某的价格还比银行外汇牌价卖出价低一点,我就在他手里兑换美元了。三次一共25万美元左右,我给他转了156.8万元人民币。3、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中国银行结算业务申请书、中国银行个人业务交易单,证张某某娜王某某转款时间、账号、数额。4、委托书、国家外汇管理局松原市中心支局中国银行外汇牌价列表,证张某某娜王某某交易时外汇牌价。5、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清单、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现金缴款单及9991临时存欠凭证,证实抓王某某时,扣押其银行卡若干张、手机三部王某某用于买卖外汇所用人民币和外币现钞,银行卡和手机已返王某某,外币兑换成人民币,所扣押资金全部存入财政暂扣款户(共计人民币384468.86元)。6、呈请追缴报告书、同意书、缴款书(收据)、中国工商银行现金存款凭证,中国银行支付系统收付款通知,证实所扣押资金已上缴国库。7、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证实被告王某某的自然情况。8、抓获经过,证实被告王某某系被抓捕归案。9、视听资料,证明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情况。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有效,经庭审举证、质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某某当庭认罪,如实交待所犯罪行,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王某某的犯罪性质、社会危害、认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释》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长 王 华审判员 孙 洪 江审判员 刘 洪 侠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关中杰(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