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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民初字第2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初字第2020号原告李某,职工。被告董某,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董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员 彭士宝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代书记员 李文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