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行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张利国与北京市平谷区民政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利国,北京市平谷区民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平行初字第171号原告张利国。被告北京市平谷区民政局,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府前西街8号。法定代表人郭金生,局长。委托代理人山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利国诉被告北京市平谷区民政局撤销离婚协议一案中,原告张利国主动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利国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利国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丽颖代理审判员 郝玉洁人民陪审员 王爱民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李经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