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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君行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曼丽诉被告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铜川市公安局不服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君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宜君行初字第00004号原告李曼丽,女,汉族。被告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法定代表人仇仲虎,局长。行政负责人花强,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李琳,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法制大队长。委托代理人王建刚。被告铜川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高毅,局长。委托代理人谢九洲,铜川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民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曼丽诉被告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铜川市公安局不服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曼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曼丽负担。审 判 长  张书振审 判 员  武文璋人民陪审员  张 程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姚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