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县法民一初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杨兴民与李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兴民,李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县法民一初字第616号原告杨兴民,农民。被告李奇,农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炎帝广场公园大道(建筑名)8楼。负责人徐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兴民诉被告李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兴民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兴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兴民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96元,减半收取48元,原告杨兴民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红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周 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