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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一初字第1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梁启道与海南椰宝糖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启道,海南椰宝糖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1931号原告梁启道。委托代理人杜宇,海南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光亮,海南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南椰宝糖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文泽威,该司总经理助理。原告梁启道与被告海南椰宝糖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梁启道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海南椰宝糖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启道申请撤回对被告海南椰宝糖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启道撤回对被告海南椰宝糖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梁启道负担。审判员  陈少燕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思民 关注公众号“”